(2015)武侯执字第12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陈治军申请执行四川诚坤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曹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治军,四川诚坤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曹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1253-1号申请执行人陈治军。被执行人四川诚坤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洪,总经理。被执行人曹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3)武侯民初字第3092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3月9日受理陈治军申请执行四川诚坤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曹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于2015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曹伟享御牌小型越野客车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员 刘翔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