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囊民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冀国栋、张槐叶与熊明洪借款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囊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囊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国栋,张槐叶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囊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囊民初字第38号起诉人冀国栋,男,汉族,1960年8月6日出生。起诉人张槐叶,女,汉族,1966年8月4日出生。2015年5月19日,本院收到冀国栋及张槐叶俩人的起诉状,起诉理由:被告熊明洪向原告冀国栋所在单位借款87万元,被告熊明洪现已偿还43万元,剩余31万元经多次催要被告熊明洪以种种理由一再推脱,无奈之下由俩人原告先行偿还单位借款,以上事实有被告熊明洪于2014年1月8日向原告方出具借条,承诺2014年底还款10万元,21万元于2015年底还清,被告熊明洪至今未按借条内容承担还款义务,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熊明洪承担偿还欠款的责任。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冀国栋、张槐叶诉被告熊明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熊明洪现羁押于青海省湟源县看守所,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本院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冀国栋、张槐叶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青海省玉树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扎 西 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昂旺江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