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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民初字第8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桂兰、王权势诉曹雪梅民间借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兰,王权势,曹雪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民初字第884号原告张桂兰。原告王权势(又名王权世)。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玉霞。被告曹雪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兰、王权势与被告曹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桂兰、王权势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桂兰、王权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保全费1720元,由原告张桂兰、王权势负担。审 判 长 乌吉斯楞代理审判员 赵 玉 梅人民陪审员 王 阿 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苏 德 拉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