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刑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牛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黄刑初字第14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牛某,农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月20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取保候审。黄骅市人民检察院以黄检公诉刑诉(2015)第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牛某驾驶豫G×××××号小型轿车沿黄骅港南疏港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车行驶至黄骅港中铁公司五号门东侧时,与刘某驾驶��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被告人牛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牛某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7.56mg/100ml,属醉酒驾驶。上述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另有被告人牛某的供述,证人刘某的证言,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事故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书,交通事故调解书、赔偿凭证,牛某诊断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告牛某之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牛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身体伤害及财产损失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应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牛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当庭认罪,且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酌情对被告人牛某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牛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龚长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姜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