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厂执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王猛与吴立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厂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猛,吴立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厂执字第179号申请执行人王猛。被执行人吴立强。申请执行人王猛与被执行人吴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4)大厂民初字第10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吴立强到期未履行该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猛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5年5月14日达成分期履行协议,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大厂民初字第103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宝云审判员  胡 军审判员  冯爱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国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