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科民初字第2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赵艳丽、冯佳慧与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河街道办事处杜家二村村民委员会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艳丽,冯佳慧,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河街道办事处杜家二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用益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科民初字第2094号原告赵艳丽,女,住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冯佳慧,女,住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上列原告委托代理人文都日玛拉,内蒙古科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告委托代理人牛那钦,内蒙古科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河街道办事处杜家二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黄永忠,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艳丽、冯佳慧诉被告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河街道办事处杜家二村村民委员会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艳丽、冯佳慧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赵艳丽、冯佳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艳丽、冯佳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3元,由原告赵艳丽、冯佳慧负担。审判员  唐彩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孔繁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