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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乔达国际货运(中国)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乔达国际货运(中国)有限公司,乔达国际货运(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3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负责人:李志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乔达国际货运(中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MATHIEURENARD-BIRON。原审被告:乔达国际货运(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责人:区文健。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4)深罗法民二初字第516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乔达国际货运(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对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乔达国际货运(中国)有限公司在首次开庭前以仲裁条款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与中波轮船股份公司保险代位求偿纠纷管辖权问题的请示的复函》(民四他字(2004)第43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北京中远物流有限公司、天津振华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尼罗河航运私人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保险代位求偿纠纷所涉仲裁条款效力问题的请示的复函》(民四他字(2009)第11号)中已经有明确意见,除非保险人明确表示接受,否则仲裁条款对保险人不具有约束力。原审裁定驳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的起诉处理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4)深罗法民二初字第5164号之一民事裁定;二、驳回乔达国际货运(中国)有限公司的管辖异议申请,本案由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庆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