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民一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吕玉芹与河南大伟置业有限公司、河南融亿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民间供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民一初字第181号原告吕玉芹,女,1960年1月22日出生。被告河南大伟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志伟,经理。被告河南融亿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军峰,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吕玉芹诉被告河南大伟置业有限公司、河南融亿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民间供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玉芹在限定的期限内不予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98元,减半收取1349元,由原告吕玉芹负担。审判员 程昆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明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