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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终字第39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李宾与中国海洋置业有限公司北京物业管理分公司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宾,中国海洋置业有限公司北京物业管理分公司,北京京都物业管理中心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39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宾,男,1975年1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孙丽改,北京方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琰,女,1991年3月19日出生,中国人民大学法律诊所学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海洋置业有限公司北京物业管理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2号213室。负责人王志刚,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京都物业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北三环中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志刚,总经理。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大卫,男,198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中国海洋置业有限公司北京物业管理分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晓敏,女,中国海洋置业有限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上诉人李宾因与被上诉人中国海洋置业有限公司北京物业管理分公司、北京京都物业管理中心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期间,上诉人李宾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宾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宾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李宾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李宾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潘 刚审判员 薛 卉审判员 姜保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秀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