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刑执字第1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林雪受贿罪,林雪介绍贿赂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1351号罪犯林雪,男,1986年3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汉族,高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5日作出(2011)龙新刑初字第416号刑事判决:一、以被告人林雪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5000元;被告人林雪犯介绍贿赂罪,免予刑事处罚,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5000元;决定执行刑罚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1年4月12日起至2016年4月11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5000元。二、被告人林雪退款人民币50000元,其中:人民币27500元系赃款,予以没收,由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人民币22500元折抵本院并处没收财产,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月16日入监服刑。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5年4月2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必富、代理检察员黄柳俊,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民警庄创其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林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及时完成作业,学习成绩较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获监狱年度表扬。2012年2月至2015年2月间共获达标分23.4分。本次减刑执行财产刑人民币25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雪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1年4月12日起至2015年6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 淑 萍审 判 员 兰 峻 锋代理审判员 邱 丽 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美珍(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