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市立仲裁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邯郸市第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五矿邯邢矿业邯郸中冶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邯郸市第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五矿邯邢矿业邯郸中冶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市立仲裁字第00004号申请人邯郸市第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建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光明北大街**号。法定代表人薛印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君廷,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五矿邯邢矿业邯郸中冶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冶公司)。住所地:邯郸开发区创业路*号。法定代表人乔永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文奎、武新华,河北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五建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冶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邯郸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2013)邯仲裁字第049号裁决书,五建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五建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1、被申请人中冶公司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2、仲裁的程序违法;3、裁决的内容适用法律错误,且裁决所依据的证据失实。请求依法撤销该裁决。被申请人中冶公司提交书面意见认为五建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该公司的撤裁申请。本院认为,五建公司没有证据证明中冶公司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也没有证据证明仲裁的程序违法,故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五)项所列应当撤销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至于该公司“裁决适用法律错误、裁决所依据的证据失实”的撤裁理由,非法定撤裁理由,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邯郸市第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销(2013)邯仲裁字第049号仲裁裁决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邯郸市第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田保俊审判员 武 涛审判员 张志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崔针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