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西民初字第1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高某甲与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甲,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1240号原告高某甲,女,198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农民,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被告高某乙(曾用名毛振宇),男,1981年7月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农民,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甲与被告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甲于2015年5月19提交申请,以其愿意与高某乙和好,暂不主张离婚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甲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甲负担,退付原告高某甲150元。审判员 常喜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 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