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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郯执字第2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张建民间借贷纠纷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本峰,谭虎,张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C}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郯执字第2653号申请执行人赵本峰,男,1964年10月13日生,汉族,郯城县郯城镇。被执行人谭虎,男,1977年8月26日生,汉族,郯城县人民路。被执行人张建,男,1979年3月17日生,汉族,郯城县水利局家属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2)郯民初字第103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建的存款8万元。账号:冻结期限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于徐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洪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