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郯执字第2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张建民间借贷纠纷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本峰,谭虎,张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C}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郯执字第2653号申请执行人赵本峰,男,1964年10月13日生,汉族,郯城县郯城镇。被执行人谭虎,男,1977年8月26日生,汉族,郯城县人民路。被执行人张建,男,1979年3月17日生,汉族,郯城县水利局家属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2)郯民初字第103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建的存款8万元。账号:冻结期限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于徐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洪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