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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港民初字第0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余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港民初字第0394号原告余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晓飞。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某以原、被告已经在如皋市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无规避法律行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余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袁知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马楠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