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台黄商初字第3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林显高与陈金斐、杨志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显高,陈金斐,杨志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台黄商初字第3229号原告:林显高。被告:陈金斐。被告:杨志彬。委托代理人:杨利英。原告林显高与被告陈金斐、杨志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新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因原告林显高申请,本院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2014)台黄商初字第3229号民事裁定,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本案于2015年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显高、被告陈金斐、杨志彬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利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显高起诉称:两被告原系夫妻关系,被告陈金斐分别于2012年6月5日、2012年8月9日向原告借款160000元、100000元,合计人民币260000元。借款后被告陈金斐未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现要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6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被告陈金斐答辩称:借款是事实,借款是用于家庭经营资金周转。被告杨志彬答辩称:原告与被告陈金斐系舅、外甥女关系。该借款本人根本不知情,也不存在两被告家庭支出、共同经营所需,亦在两被告分居之后所借。即使该借款成立,也是被告陈金斐个人债务。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一、原告林显高身份证复印件、被告陈金斐、杨志彬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适格。二、借条两份,拟证明被告陈金斐先后向原告林显高借到人民币260000元的事实。三、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拟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被告陈金斐对以上证据质证无异议。被告杨志彬对以上证据三性均有异议。被告杨志彬提供证据:银行电子回单30张,证明被告陈金斐系独自经营模具配件店的事实。原告林显高质证意见:对被告杨志彬提供的证据不清楚。被告陈金斐质证意见:该证据与本案无关。本院认证意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经审查认为,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具有证明力,依法予以确认。对被告杨志彬提供的证据不具有证明力,本院不予采纳。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陈金斐系舅、外甥女关系。2012年6月5日,被告陈金斐向原告林显高借款16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林显高人民币拾陆万元整,利息1分,借款人陈金斐”。2012年8月9日,被告陈金斐又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林显高人民币拾万元整,利息1分,借款人陈金斐。”借款后,被告陈金斐未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260000元及利息。另查明,两被告于2005年8月16日登记结婚,于2014年4月28日被本院判决离婚。本院认为:被告陈金斐向原告借到人民币260000元,有被告陈金斐出具的借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成立。借款后被告陈金斐未能归还,应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该借款双方约定的利息不违反国家借款利率的限制性规定,应按约定履行。本案借款虽然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原告与被告陈金斐系舅、外甥女关系,存在特殊身份关系。且被告杨志彬与被告陈金斐已离婚,现原告主张该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认定该借款用于两被告的夫妻共同生活。故对该笔借款应认定为被告陈金斐个人债务为宜。原告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金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林显高借款本金26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本金160000元自2012年6月5日起算,本金100000元自2012年8月9日起算,均至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二、驳回原告林显高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6331元,减半收取3165.5元,财产保全费2197元,合计人民币5362.5元,由被告陈金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6331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审 判 员 张新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孔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