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行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王义选与临海市桃渚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义选,临海市桃渚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台临行初字第20号原告王义选。被告临海市桃渚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临海市桃渚镇湖岸路1号。法定代表人董立,镇长。委托代理人余坚杰,浙江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义选诉被告临海市桃渚镇人民政府为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自己已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为由,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义选撤诉系其自愿、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义选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剑微审 判 员 侯玲萍人民陪审员 赵富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金 清附:本裁定依据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