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棣民初字第7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林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棣民初字第775号原告林某。被告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于2015年5月1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某的撤诉申请是自己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审判员 田新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晓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