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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棣民初字第7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林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棣民初字第775号原告林某。被告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于2015年5月1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某的撤诉申请是自己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审判员  田新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晓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