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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开民保执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刘秀娟诉抚顺沈抚新城李石经济区西三家子村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秀娟,抚顺沈抚新城李石经济区西三家子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开民保执字第00044号申请人:刘秀娟,女,汉族,住抚顺市望花区李石镇小南村。被申请人:抚顺沈抚新城李石经济区西三家子村委会(原抚顺经济开发区沈东经济区西三家子村委会),住所地:抚顺经济开发区沈东经济区西三家子村。法定代表人:刘强,主任。申请人刘秀娟因与被申请人抚顺沈抚新城李石经济区西三家子村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抚顺沈抚新城李石经济区西三家子村委会银行存款160000元,并已提供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刘秀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抚顺沈抚新城李石经济区西三家子村委会银行存款160000元。本裁定自实际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开始计算有效期,有效期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宏凯人民陪审员  赵金龙人民陪审员  张博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