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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14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赛尔无线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崔力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赛尔无线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崔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初字第14148号原告赛尔无线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8号楼10层B1001,注册号110108013387299。法定代表人张新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军。委托代理人侯茗旭。被告崔力,男,1971年10月27日出生,北京市易才人事公司职员(自述)。委托代理人林宗兵,北京市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赛尔无线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尔无线公司)与被告崔力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赛尔无线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新宇及委托代理人何军、侯茗旭与被告崔力及委托代理人林宗兵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赛尔无线公司诉称,我公司的股东为北京天一金网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比例75%)和赛尔投资有限公司(股权比例25%)。赛尔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尔投资公司)为赛尔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尔网络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12年6月,根据我公司与赛尔网络公司之间的约定,赛尔网络公司将个人业务部的资产租赁给我公司并将个人业务部门团队人员整体转移到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崔力于2013年10月1日与我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担任我公司副总经理兼福建省大区经理一职,并控制公司邮件系统、网络系统、计费系统的管理权限。崔力在职期间指示员工将公司收入均转入赛尔网络公司,致我公司资金链断裂,没有资金为员工及时发放工资,给公司经营造成极大困难。崔力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维护公司的利益,做出严重损失公司利益的行为,因此我公司于2014年11月13日对崔力做出开除决定,应属合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2014年12月9日,赛尔网络公司向我公司发函要求与我公司解除合作协议并接收项目资产和员工,崔力现已加入赛尔网络公司,并将我公司所有的行政档案、考勤表等物品带走,2015年1月5日,崔力提起劳动仲裁。2015年3月6日,仲裁委作出裁决,我公司对仲裁裁决结果不服,认为不应向崔力支付相应款项。崔力与其他员工集体离职时,将我公司所有的行政档案、考勤表、公章、证照、办公用品等全部带走。崔力提供的加班证据是由付晓东、史倩茹及其本人签字,上述人员均为此次与公司存在劳动争议的当事人,付晓东为我公司原总经理,崔力为原副总经理,此二人因损害我公司利益为赛尔网络公司谋利被我公司开除,崔力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利用手中的职权为其他公司谋取利益,违反其应该履行的忠实勤勉义务,也应当为其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崔力在离职时未履行任何交接手续,未返还财物,包括记载着我公司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其行为违反合同约定,应向我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综上所述我公司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我公司无需向崔力支付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1月13日期间的休息日加班工资2068.97元;2、确认我公司无需向崔力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6万元;3、崔力与我公司办理离职交接,返还苹果笔记本电脑一台(固定资产编号A01020042)、东芝笔记本电脑2台(固定资产编号A01020001、A01020003))、戴尔笔记本电脑3台(固定资产编号A01020004、A01020014(FA01010014)、A01020015(FA01010015))、三星笔记本电脑2台(固定资产编号A01020025(FA01010025)、A010200035)、王牌电动车1辆(固定资产编号A050312003)、ThinkPad笔记本1台固定资产编号(A0102120043);4、崔力向公司转移邮件系统、网络系统、计费系统的管理权限;5、崔力向我公司支付经济损失2651132.7元;6、崔力向我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7、返还我公司人事档案;8、崔力承担本案诉讼费。崔力辩称,我系2013年10月1日入职赛尔无线公司,任副总经理一职,工作期间我接受总经理付晓东的管理开展工作,在职期间存在加班,赛尔无线公司并未支付加班工资,也未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我不存在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也未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但2014年11月13日赛尔无线公司无故将我辞退,应属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赛尔无线公司要求我支付违约金、返还公司人事档案的请求均未经过仲裁前置程序,我同意仲裁裁结果,综上请求法院驳回赛尔无线公司全部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崔力于2013年10月1日入职赛尔无线公司,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任职副总经理一职,崔力月工资标准20000元,餐费补贴350元,赛尔无线公司于每月10日左右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崔力支付上一个自然月工资,赛尔无线公司向崔力支付工资至2014年9月30日,此后未再支付工资。赛尔无线公司与崔力就在职期间崔力是否因其个人行为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存在争议。赛尔无线公司表示自2012年6月27日起赛尔网络公司、赛尔投资公司与赛尔无线公司签署业务合作协议,合作进行教育系统的网络运营服务业务,2013年1月24日三家公司又签署资产租赁协议,赛尔网络公司把业务部的资产和业务租赁给赛尔无线公司,赛尔无线公司向赛尔网络公司支付租赁费。双方达成合作协议之时,因赛尔无线公司尚未取得经营电信的资质证书,赛尔无线公司与赛尔网络公司达成一致意见,将对外开展的经营业务统一放在赛尔网络公司名下,以赛尔网络公司的名义对外运营,由赛尔无线公司的各大区经理向接受服务的相对方收取费用,再由大区经理将收取的费用交付至赛尔网络公司账户,赛尔网络公司结算后再向赛尔无线公司支付。2014年1月赛尔无线公司取得经营电信的业务资质,但尚未向接受电信服务的相对方披露,亦未变更合同主体,在2014年8、9月份前仍采取原有的模式经营,由赛尔网络公司代收费用,并与赛尔无线公司进行结算。2014年8、9月份左右,赛尔网络公司不愿再代赛尔无线公司收取款项,各大区经理将收取的款项直接交付至赛尔无线公司账户,但此后公司发现崔力指使各地项目经理将公司的营业收入款项以及其本人担任的福建地区大区经理期间的营业收入均转给赛尔网络公司,2014年9月至11月期间赛尔无线公司应收取营业款项款项共计2651132.7元,但因崔力指使各大区经理将上述款项转入赛尔网络公司,导致公司营业收入被赛尔网络占有,公司资金链断裂,给公司造成损失,故应赔偿上述损失2651132.7元。就上述主张赛尔无线公司提交《公证书》及运营情况报表。运营情况报表显示2014年9月至11月期间的各区运营收入情况。《公证书》显示:赛尔无线公司财务总监练新于2014年9月25日向张明达(山东区大区经理)发送邮件,要求张明达及时将营业收入交付至赛尔无线公司。针对此份邮件,2014年9月26日张明达向练新回复邮件,主要内容为:因一年以来收取营业款项均是向赛尔网络公司汇付,因曾将收取款项汇付至赛尔无线公司,被合作校方(接受服务方)发现,合作校方明确要求将款项交付至赛尔网络公司。并综合各大区经理意见,针对赛尔无线公司管理层管理不规范等情况提出意见。2014年11月5日练新再次向张明达等大区经理发送邮件要求将收取营业款项汇付至赛尔无线公司。2014年11月18日崔力向公司全体员发邮件,邮件中转发公司于2014年11月17日的由赛尔无线公司总经理付晓东主持的会议纪要,会议纪中要求项目收入按照合同要求上缴到赛尔网络公司,张新宇董事长和练新财务总监需尽快与赛尔网络公司进行结算。两家股东间问题不能牵连员工。崔力表示根据《公证书》显示内容足以证明其在工作期间系按照公司的指示将营业收入汇付至赛尔网络公司账户,并非个人行为,不应承担任何经济损失。崔力为进一步表示其将福建地区的营业收入转入赛尔网络公司账户中系接受公司管理,向本院提交2014年9月26日赛尔无线公司总经理付晓东向其本人及各大区经理等人发送的电子邮件,邮件内容为“各位:在合同主体未变更前,所有收入要按合同要求汇入赛尔网络,并由赛尔网络开发票给学校和学生。请遵照执行。另外,我现在还是无线公司总经理,在没有我的书面指示前,任何财务、人事方面的变动可不与考虑。”赛尔无线公司认可该邮件的真实性,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赛尔无线公司与崔力就劳动关系解除是否合法存在争议。赛尔无线公司于2014年11月13日向崔力送达《关于开除崔力的决定》,同日崔力停止工作。《关于开除崔力的决定》原文为“公司目前处于紧急状态,现决定如下:一、崔力作为公司副总经理,不思化解决矛盾,反而为了其他公司的利益,胁迫员工聚众闹事;二、在公司2014年9月5日以来,多次书面通知将公司营业收入款项汇缴公司的情况下,指使各地项目经理将公司的营业收入款项转给赛尔网络公司,导致公司营业收入被赛尔网络占有,公司资金链断裂,无钱给员工发工资;严重干扰公司的正常运营;三、纵容员工将公司营业收入款项公款私存;四、颠倒黑白、捏造、广泛散布刘勇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煽动员工闹事。鉴于崔力已严重损失了公司利益、员工利益、股东利益,公司决定给予崔力开除处理。同时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特此决定。”张新宇、张声泰及练新在该决定落款处的董事长及董事签字处签名。赛尔无线公司表示上述解除决定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关系。崔力表示赛尔无线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在职期间其本人存在解除决定中所述的第一、第三、第四项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对于赛尔无线公司所称其本人将营业收入款项汇入赛尔网络公司行为,系受公司管理层要求,并非个人行为,也不存在给公司造成损失情形,崔力亦表示其作为副总经理,对其任免应由总经理付晓东提名之后经董事会决议,方可解除,现赛尔无线公司作出的解除决定,并未履行上述程序。崔力与赛尔无线公司就崔力是否存在加班各执一词。崔力主张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1月13日期间存在休息日加班9小时,赛尔无线公司尚未支付上述期间加班工资2068.97元,就此主张,崔力提交《银行请付单》、《赛尔无线十月份全员工资明细》、《十月加班统计》,崔力表示《赛尔无线十月份员工工资明细》及《十月加班统计》为《银行请付单》后附的明细。《银行请付单》显示:时间为2014年10月29日,请付款金额合计286322.93元,款项用途为十月全体人员工资,请款人由“史倩茹”签名,副经理处由“崔力”签名,总经理处由“付晓东”签名,请付单下部由赛尔无线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新宇于2014年11月15日作出批复,内容为:1、总部以外人员的工资暂缓发放;2、所有加班津贴暂缓发放;3、总部人员请加入刘勇。张新宇亦签署“同意”字样。《赛尔无线十月份全员工资明细》中详实记载每一名员工十月份工资组成,其中崔力工资明细中显示“加班/补助”一栏金额为2068.97元,全员合计金额为286322.93元。《十月加班统计》中记载崔力的加班时间及加班工资数额与其本人陈述相符。赛尔无线公司对《银行请付单》中张新宇批示内容无异议,对《赛尔无线十月份员工工资明细》及《十月加班统计》真实性不予认可,并表示崔力的十一期间并非加班,而是公司安排的电话值班,公司无需支付加班工资,就该主张赛尔无线公司提交电子邮件打印件,显示由史倩茹向公司全体员工发送邮件,内容为十一总部人员(史倩茹、陈伟、李松(崧)、王志强、崔力、任一然、XX)每人一天为电话值班。崔力主张该证据未经公证,对真实性不予认可。赛尔无线公司主张在职期间崔力领用苹果笔记本电脑一台(固定资产编号A01020042)、东芝笔记本电脑2台(固定资产编号A01020001、A01020003))、戴尔笔记本电脑3台(固定资产编号A01020004、A01020014、A01020015)、三星笔记本电脑2台(固定资产编号A01020025、A01020035)、王牌电动车1辆(固定资产编号A050312003)、ThinkPad笔记本1台(固定资产编号(A0102120043),崔力在离职之时并未归还领用物品,即未按双方签署的《保密协议》办理离职交接手续,给公司造成损失,应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亦应返还上述领用物品,就上述主张赛尔无线公司提交其与XX签署的《保密协议》及数张固定资产入库登记卡。《保密协议》第七条规定:乙方(XX)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照片)、图表、笔记、报告、信件、磁带、磁盘、光盘、仪器、录音(像)带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所有,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若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乙方自备的,则视为乙方同意将这些载体物的所有权转让给甲方(赛尔无线公司)。第八条规定:乙方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于甲方提出请求时,返还全部属于甲方的财物,包括记载着甲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第十四条规定乙方如违反本协议任一条款,应当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十万元;无论违约金给付与否,甲方均有权不经预告立即解除与乙方的聘用关系。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的损失,违约金不足以补偿其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的,乙方还应就不足部分向甲方进行足额赔偿。上述违约金和损失赔偿,可以从乙方的工资报酬、奖金及其他收入中扣除。崔力主张赛尔无线公司出具的与XX的《保密协议》对其不具约束力,其本人系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后离职,且本人未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公司秘密信息的文件。赛尔无线公司主张根据崔力出示的《劳动合同》附则中载明《保密协议》是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公司因行政人员离职,未留存崔力的劳动合同及附件,无法提交崔力的《保密协议》,但从崔力的劳动合同中足以体现双方间签署了保密协议。赛尔无线公司提交的数张固定资产登记卡片中除一张显示资产编号为A01020042,领取苹果电脑一台的实际领用人为崔力外,其余固定资产登记卡中显示的从赛尔无线公司领取物品实际领用人均非崔力本人。崔力表示在职期间仅领取资产编号为A01020042苹果电脑一台,且同意在赛尔无线公司向其支付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等相应款项后同意向公司返还领取物品,对于赛尔无线公司出具的其他固定资产登记卡中记载物品,其本人并未领取相应的物品,也不实际占有,赛尔无线公司要求其返还相应物品缺乏事实依据。赛尔无线公司主张崔力应向公司转移邮件系统、网络系统、计费系统管理权限,亦应返还人事档案。崔力表示其本人并不掌握邮件系统、网络系统、计费系统管理权限,也不掌握人事档案。另查,赛尔无线公司董事长为张新宇、董事分别为付晓东(总经理)、练新、吴建平、吕季龙。崔力以要求赛尔无线公司支付工资、未休年假工资等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赛尔无线公司以要求崔力办理工作交接、支付经济损失为由提出反申请,该委作出仲裁裁决,裁决赛尔无线公司向崔力支付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1月13日期间工资28275.86元、餐补494.83元、加班工资2068.97元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60000元,崔力向赛尔无线公司返还苹果电脑一台(资产编号A01020042),驳回崔力其他申请请求、驳回赛尔无线公司其他申请请求。崔力认可该裁决结果。赛尔无线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本院起诉。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保密协议、劳动合同、裁决书、《公证书》等证据材料及本案庭审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赛尔无线公司未向崔力支付2014年10月1日至11月13日期间的工资及餐费补贴,故应向崔力支付2014年10月1日至11月13日期间的工资28275.86元及饭补494.83元。就加班工资一节,崔力提交的《银行请付单》、《赛尔无线十月份全员工资明细》及《十月加班统计》相互印证,足以证明赛尔无线员工史倩茹系根据公司全员出勤情况进行统计后作出全体人员工资明细并报法定代表人张新宇审批,张新宇签批“同意”意见,并付批示“所有加班津贴暂缓发放”,显然张新宇认可崔力存在加班事实,对加班工资的数额也无异议。鉴此,本院对赛尔无线公司主张无需支付崔力加班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赛尔无线公司应向崔力支付加班工资2068.97元。就违约金及办理离职交接手续一节,本院认为,崔力同意向赛尔无线公司返还资产编号为A01020042的苹果电脑一台,本院不持异议。对于赛尔无线公司要求崔力返还的其他固定资产,因赛尔无线公司提交固定资产入库登记卡显示实际领用人并非崔力,崔力亦否认其实际占有上述物品,故对赛尔无线公司要求崔力返还其他固定资产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赛尔无线公司要求赔偿违约金10万元的请求,本院认为,该请求并未经过仲裁前置程序,故本院对赛尔无线公司要求崔力支付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就赔偿经济损失一节,本院认为,其一,崔力将营业收入款项汇付至赛尔网络公司,系接受赛尔无线公司管理层工作安排,应属职务行为;其二,从张明达回复练新的邮件内容及庭审中赛尔无线公司自述情况也可知晓,赛尔无线公司在取得电信运营资质后并未向接受服务方进行披露,也未变更合同主体,各大区经理根据接受服务方要求将营业款项汇至赛尔网络公司亦无不当之处;其三,赛尔无线公司自述其与赛尔网络公司间签订有合作协议,2014年8月前也是将营业收入汇至赛尔网络公司后两家公司间再行结算,即项目收入可通过其他救济渠道得以追偿。综合上述原因,本院对赛尔无线公司要求崔力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就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一节,本院认为,上文中已阐述,崔力将收入的营业款项汇入赛尔网络公司系职务行为,并非个人行为,且赛尔无线公司也无证据证明《关于开除崔力的决定》中所列举的第一、三、四项行为,显然赛尔无线公司对崔力作出的解除决定属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故应向崔力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60000元。赛尔无线公司要求崔力返还人事档案的请求未经仲裁前置程序,本院不予支持。赛尔无线公司并未提交崔力负责邮件、网络及计费系统管理权限的证据,故其要求崔力移交上述系统管理权限的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赛尔无线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崔力支付二O一四年十月一日至二O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期间工资二万八千二百七十五元八角六分及饭补四百九十四元八角三分;二、赛尔无线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崔力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六万元;三、赛尔无线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崔力支付加班工资二千零六十八元九角七分;四、崔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赛尔无线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返还资产编号A01020042苹果电脑一台;五、驳回赛尔无线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赛尔无线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元,由赛尔无线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李 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静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