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丽民初字第2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天津市浩亨工贸有限公司与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浩亨工贸有限公司,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2525号原告天津市浩亨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经济开发区二纬路9号财智大厦11-108。法定代表人朱连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家云,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孙辉,天津嘉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洞庭路2号11层B室。法定代表人郑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巍,该公司法务部员工。本院受理原告天津市浩亨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天津市浩亨工贸有限公司以合同主体问题以及双方自愿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浩亨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浩亨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72元,退还原告天津市浩亨工贸有限公司。审判员  田培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