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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江执字第4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李平与资阳市青洲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平,四川汇特生物开发有限公司,周文军,资阳市青洲建材有限公司,张开良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江执字第417-2号申请执行人李平。被执行人四川汇特生物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文军,总经理。被执行人周文军。被执行人资阳市青洲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开琼,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开良。李平与四川汇特生物开发有限公司、周文军、资阳市青洲建材有限公司、张开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雁江民初字第28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20万元,尚余180万元本金及利息未执行到位,现被执行人暂无执行条件,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雁江民初字第28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重新申请执行,且并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曾 萍审 判 员 龙 飞代理审判员 钟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莹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