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民一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李炳辰与张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炳辰,张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139号原告李炳辰。委托代理人许兆彦,甘肃殷剑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英。委托代理人王辉,甘肃金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李炳辰诉被告张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处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田志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向 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