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一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李炳辰与张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炳辰,张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139号原告李炳辰。委托代理人许兆彦,甘肃殷剑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英。委托代理人王辉,甘肃金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李炳辰诉被告张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处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田志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向 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