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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廖小红与李德善、永兴县帝豪大酒店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小红,李德善,永兴县帝豪大酒店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87号原告廖小红,女。委托代理人刘亮,男。特别代理。被告李德善,男。委托代理人陈郁庆,湖南楚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永兴县帝豪大酒店。法定代表人李久星,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委托代理人刘振军,湖南楚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小红诉被告李德善、永兴县帝豪大酒店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小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廖小红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臣晖人民陪审员  宋永辉人民陪审员  邓 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鲍 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