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民一初字第00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徐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望民一初字第00202号原告:徐某,女,1986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望江县。委托代理人:张林,望江县赛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某,男,198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望江县。原告徐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曹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诉称:2009年下半年,我经人介绍与曾离异后的被告相识,但双方接触及相互了解甚少。同年农历腊月20日,双方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年××月××日,双方到望江县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该证一直由被告保管。我与被告因婚前了解不够,仓促结婚,婚后即发现双方之间根本就是性格不合,夫妻感情一直不是很好。双方在一起生活就是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我对此婚姻已彻底心灰意冷。自2011年起,双方在太湖徐桥做包子分开后就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双方常年在外分开各自打工,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被告对此分居状态也一直不闻不问,甚至过春节也不回家。2014年1月份,我曾起诉至贵院要求离婚,但因各种原因被驳回。综上所述,我与被告之间因仓促草率结婚,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又未能建立夫妻感情,加上双方性格的不合经常发生争吵。致使双方已分居生活,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状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成立,提举了下列证据: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2、结婚证审查处理表复印件一份。证明合法夫妻关系。3、(2014)望民一初字第00338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曾经起诉与被告离婚,但因种种原因被驳回了起诉。被告曹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2009年下半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农历腊月20日,双方按民间习俗举行了婚礼。××××年××月××日,双方到望江县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已达多年。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本应互谅互让,和睦相处,共同构建幸福家庭生活。但双方未能正确处理好生活中的矛盾,引起夫妻间的不睦。双方自2011年开始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生活至今,且被告经法庭传唤,未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可见被告对待婚姻态度之冷漠,故对原告离婚之诉请,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徐某与被告曹某离婚;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史应异审 判 员 洪振峰代理审判员 姚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邵业广附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