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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一初字第01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曹虎与曹英祥共有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虎,曹英祥

案由

共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一初字第01122号原告:曹虎。被告:曹英祥。委托代理人:金培基,浙江大容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虎与被告曹英祥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曹虎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曹虎负担。审判��赵桂红人民陪审员  刘桂兰人民陪审员  沈宣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兰 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