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园民初字第008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戴春娟与陆良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园民初字第00857号原告戴春娟。被告陆良良。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春娟诉被告陆良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5年5月19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因原告戴春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88元,减半收取为194元,由原告戴春娟负担。审判员 陈新雄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靖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