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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园民初字第008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戴春娟与陆良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园民初字第00857号原告戴春娟。被告陆良良。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春娟诉被告陆良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5年5月19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因原告戴春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88元,减半收取为194元,由原告戴春娟负担。审判员  陈新雄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靖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