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执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陶翰林与蒋福林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翰林,蒋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芜执字第00067号申请执行人:陶翰林,男,196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芜湖县人,住,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蒋福林,男,197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芜湖县人,个体经商,住,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执行陶翰林与蒋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蒋福林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线索。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2014)芜民一初字第016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在十日内向芜湖县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 判 长 郑 斌审 判 员 徐 忠代理审判员 陶静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彭家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