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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刑诉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鞠志萍,姚王镇人民政府,姚王镇朝阳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刑诉初字第00001号自诉人鞠志萍。被告人姚王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潘冬子,镇长。被告人姚王镇朝阳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孙桂林,村主任。自诉人鞠志萍向本院起诉,要求追究两被告人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刑事责任。本院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未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为单位犯罪,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自诉人鞠志萍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审 判 长  冯 军审 判 员  何月萍人民陪审员  张 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