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廊民二终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固安温泉休闲商务产业园区南宋村村民委员会与孟凡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廊民二终字第2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固安温泉休闲商务产业园区南宋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王会川,主持南宋村村务工作。委托代理人杨福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凡江。委托代理人客志国,河北若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固安温泉休闲商务产业园区南宋村村民委员会(简称村委会)因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2014)固民初字第12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1、村委会与孟凡江2000年10月17签定了(2000)马法正字第020号《土地承包合同》。约定孟凡江承包村委会土地有效面积218亩,期限30年,每年每亩承包费400元,每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下一年度承包费等。合同签订后在履行过程中,村委会因修路需要,征得孟凡江同意后无偿收回了3亩。2013年年初村委会为村民修建公墓又收回孟凡江承包地53亩。对此,孟凡江与村委会时任主任张亮就补偿问题及《土地承包合同》中约定的相关条款进行了协商,但未形成具体书面意见。张亮因病不再主持村务工作。现因村委会收回53亩承包地的相关事宜及缴纳承包费一事,双方协商未果而成诉。基于上述事实,原审法院认为,当时村委会收回53亩土地建设公墓,是经村委会与孟凡江协商确定的,村委会成员均知此事。双方就回收53亩土地如何补偿,后续承包费如何缴纳,应协商解决。在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现村委会以不知当时如何处理及孟凡江拖欠承包费六个月以上为由,要求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并支付违约金160000元,于理相悖,亦不公平。且村委会未能举出证据证明孟凡江违约在先。故对村委会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判决驳回了村委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797元由村委会负担。村委会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请求1、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主要理由1、上诉人村委会对2000年10月17日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真实有效不持异议。认为被上诉人孟凡江按扣除村委会两次收回土地56亩后的162亩缴纳承包费是合理合法的,村委会收回53亩承包地不应向被上诉人孟凡江进行补偿。2、上诉人村委会对被上诉人孟凡江举出的2013年3月29日张亮签字的有关村委会回收53亩承包地的处理意见,不予认可。3、2013年12月3日的承包费收据可证实,被上诉人孟凡江只缴纳了60000元的承包费。162亩的承包费应为64800元,剩余的4800元至起诉时已超过六个月。按合同规定上诉人村委会要求被上诉人孟凡江支付承包费和违约金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被上诉人孟凡江未提交答辩状。本院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认定的《土地承包合同》的真实有效性没有异议。对村委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无偿收回承包地3亩用于修建公路,后2013年年初又收回承包地53亩用于村民建公墓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以上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被上诉人孟凡江在一审中向法庭提交了2013年3月29日由时任主任张亮签字捺印的证据材料一份。内容为,经村委会决定,统一村民墓地,选择地是孟凡江的承包地。张亮代表村委会与孟凡江协商决定,每亩补偿两万元。收回土地53亩,参加选址、丈量的有村委班子全体成员,徐吉庆、陈贺荣、勾正连、土地所毛义龙。53亩土地的补偿款106万,在2013年内付清。未付清前可缓交承包费。上诉人村委会对该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不同意对收回的53亩地向承包人孟凡江给与补偿。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均为提出新的证据。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于2000年10月17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真实有效。村委会为村民建统一墓地提前收回53亩承包土地,应当对被上诉人孟凡江承包土地的期待利益给与合理补偿。现村委会不但不积极主动的与承包人孟凡江协商解决补偿事宜,却以被上诉人孟凡江拖欠2013年的承包费4800元超过半年为由,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支付违约金160000元。被上诉人孟凡江本次拖欠承包费是基于村委会对其补偿问题尚未解决所致。并非恶意。村委会的诉讼请求,既不合情合理,也与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精神相悖。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村委会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上诉人固安温泉休闲商务产业园区南宋村村民委员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赵继忠审判员 曹 怡审判员 王荣秋二〇一五年五月一十九日书记员 崔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