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9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缪福平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缪福平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997号罪犯缪福平,男,1982年7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寿宁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建阳监狱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28日作出(2004)南刑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缪福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92296.9元。宣判后,南平市人民检察院对刑事部分提出抗诉,同时,该犯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16日以(2004)闽刑终字第4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缪福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9月30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17日作出(2007)闽刑执字第30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于2010年1月18日作出(2010)南刑执字第5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又于2012年9月17日作出(2012)南刑执字第149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5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缪福平在考核期内,曾于2012年9月因在车间利用劳动时间干私活扣1分,2013年12月因争吵不听劝止扣2分,但经教育后,尚能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参加三课学习,成绩一般。参加生产劳动,能服从分工,从事机修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2012年、2013年均获得监狱表扬,2014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6月至2014年12月共获达标分21.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扣分通知单、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1.6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年度监狱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缪福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07年7月17日至2022年3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