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与姜春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姜春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武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390号申请人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姜春娟,女,汉族,成年。上列双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358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姜春娟名下的豫HPJ8**别克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不得转让、过户、抵押、变卖、损毁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史大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波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