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磁民初字第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磁民初字第713号原告:张某甲,农民。被告:张某乙,农民。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5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应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张某甲承担。审判员 马艳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丽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