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18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1826号原告:张某,居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5月19日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陈祥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文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