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民一初字第18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1826号原告:张某,居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5月19日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陈祥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文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