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法民初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袁永洪与万直顺,罗昌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永洪,万直顺,罗昌芬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法民初字第00095号原告袁永洪,男,汉族,住重庆市开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盛建方,重庆唐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直顺,男,汉族,住重庆市开县。被告罗昌芬,女,汉族,住重庆市开县。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志权,重庆市开县浦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袁永洪与被告万直顺、罗昌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袁永洪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永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6元,减半收取238元,保全费332元,由原告袁永洪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焕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