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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3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鲁某某与被执行人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某某,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339-1号申请执行人鲁某某,女,汉族,小学文化。被执行人于某某,男,汉族,辽宁省沈阳市人,高中文化,金川公司铜冶炼厂焙烧车间职工。申请执行人鲁某某与被执行人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的(2015)金民一初字第231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5年3月16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石某某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将被执行人于某某的工资账户依法冻结,待本院分期扣划后,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民一初字第23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弭善强审判员  董开荣审判员  杨开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肖 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