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02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原告代先芝与被告陕西恒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先芝,陕西恒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02403号原告代先芝,女,197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张玲侠,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恒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丈八北路南风大厦401室。法定代表人方洪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志强,陕西帝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代先芝与被告陕西恒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代先芝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先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28元,减半收取1414元,由原告代先芝负担。审 判 长 王新权审 判 员 詹晓晔人民陪审员 温 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郭 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