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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松法执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刘艳利与赵艳英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艳利,赵艳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松法执字第279号申请人刘艳利,男,满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赵艳英,女,,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本院在执行刘艳利与被执行人赵艳英离婚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松民初字第4368号民事调解书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明 迪审判员 张晓峰审判员 刘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抒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