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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坊法执字第9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王平平与刘大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平平,刘大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坊法执字第919号申请执行人王平平。被执行人刘大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平平与被执行人刘大升(2014)坊交初字第219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涉案案款103114.56元及利息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刘大升暂无还款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平平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坊交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员  张建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辛芳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