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00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张某某离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0144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男,1976年4月9日生,满族,农民。被执行人张某某,女,1978年4月12日生,满族,农民。本院在执行吴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某某下落不明,且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吴某某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2013)西民三初字第00561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德丰审判员 张百合审判员 王 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鸿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