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民一初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章国栋与原吉安火力发电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一初字第577号原告章国栋。被告原吉安火力发电厂。原告章国栋与被告原吉安火力发电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经查,原吉安火力发电厂不是本案适格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章国栋的起诉。已收案件受理费5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为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