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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虞刑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王某甲犯故意杀人罪章某甲犯窝藏、包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章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绍虞刑初字第140号公诉机关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女,1979年11月20日出生于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公民身份号码3306821979********,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上虞城北实验中学教师,住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绿城桂花园南屏苑*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4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辩护人李铭君,浙江振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张引。被告人章某甲,男,1972年12月17日出生于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公民身份号码330622197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绿城桂花园南屏苑*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4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辩护人王伟龙,浙江曹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以绍虞检刑诉(2015)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章某甲犯包庇罪,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即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章子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及其辩护人李铭君、张引、被告人章某甲及其辩护人王伟龙到庭参加诉讼。经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章某甲岳母张某丁因章某甲欠了外债几百万导致对生活失去信心,并于2014年6月23日在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绿城桂花园南屏苑1幢2单元901室家里将外孙女章子乐采用绳子捆绑、保鲜膜封口鼻的方式杀死,然后要求其女儿被告人王某甲采用同样方式将自己杀死,后被告人王某甲帮助张某丁自杀,并打电话给章某甲叫其回家。被告人章某甲赶回家后,被告人王某甲要求章某甲将自己杀死,章某甲未实施并报案谎称自己杀死了自己的岳母张某丁及女儿章子乐,并在公安机关讯问其时仍谎称自己杀了人,企图替被告人王某甲顶罪,扰乱了公安机关办案。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甲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提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李铭君的辩护意见是: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在法律适用及量刑方面提出:1、被告人王某甲犯故意杀人罪,应认定为情节较轻。根据司法实践,存在激情杀人,即本无杀人故意,因被害人的严重过错,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当场实施故意杀人的行为;受嘱托帮助他人自杀,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意愿而帮助其自杀的行为;通常视为“情节较轻”。被告人王某甲的行为符合上述情形,应认定为情节较轻。2、本案的社会危害性不大,被告人王某甲的主观恶性不大,是一种在被母亲胁迫情况下,自主思维被绑架,丧失自主判断能力下的一种屈从。主要从以下方面体现:(1)惨案的发生,即被告人王某甲的女儿章子乐及母亲张某丁死亡的根本原因或罪魁祸首是本案另一被告人章某甲;(2)面对女婿章某甲再次欠下的巨债,女儿王某甲受章某甲蒙骗在债权凭证上签字,生活居住的房屋被章某甲当掉,多名债主将上门催讨,相依为命的外孙女章子乐在这些巨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将无快乐可言,被害人张某丁为不给父母和亲朋增添压力,多次寻求自杀方法,从其案发之前将“绝命书”悄悄放入父母家中,亦证实其自杀决心已无法改变,最终酿成惨案的发生。而被告人王某甲在知道其女儿已死亡,母亲又强烈要求其帮助自杀,如不帮助自杀就跳楼,就一辈子不原谅其的情况下,已对生活完全失去信心,也已决意走自杀之路,在如此残酷的现实面前失去理智,帮助母亲张某丁自杀;(3)被告人王某甲没有按母亲张某丁绝命书中的遗愿完成自杀,这与侦查机关民警、看守所管教民警、辩护人及亲朋的劝导和耐心教育是分不开的。其现在已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伤害了母亲,伤害了关心她的亲朋好友,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愿意争取好好改造,重新做人,以孝敬外公外婆、亲朋好友为死去的母亲赎罪,其悔罪表现明显。3、被告人王某甲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4、被害人张某丁的父母对被告人王某甲的故意杀人行为已给予谅解。综上,请求法院认定被告人王某甲的行为属于情节较轻,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张引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王某甲的母亲张某丁的人生经历对其在本案中思想行为的消极影响。张某丁的坎坷经历使张某丁逐渐生成并固化了简单消极的思考方式和人生态度,甚至被扭曲,案发前的一系列家庭变故,最终使她精神遭受毁灭性打击而无法自拔,万念俱灰,再也不堪忍受残酷的现实生活,对生活的消极情绪瞬间恶化为绝望,一了百了的念头再也无法抹去,继而留下绝命遗书,把事做绝,酿成惨案。2、张某丁与被告人王某甲的女儿章子乐,祖孙俩情同一体、互为依赖的关系,及张某丁对个人经历的不当总结和对女儿母女未来人生的主观臆想,是其带走章子乐的内在原因。3、被告人王某甲法制观念淡薄、人生阅历单一、思考问题肤浅,是其涉嫌违法的重要原因。王某甲对章某甲贪婪本性的认识不足,一旦知晓了家庭即将面临的巨大债务与章欺骗行径的真相,却已远远超过她能面对和处理的能力。王某甲遇事缺乏主见,孝顺变成被动服从,案发当天下午,当王某甲在居所外间听到母亲房间里有异常声响和惨哭声后,急敲门进去,突然看到女儿章子乐脸色发青已死,悲痛欲绝中,母亲张某丁又急急催她帮其自杀,此时的王某甲悲痛万分,又习惯于惟母命是从,混乱中,大脑一片空白,思想行为已被母亲所左右,失去理智,也决意随母、女同去,从而极为被动的服从了母亲的自杀意愿,做出了无法挽回的愚蠢之事,酿成大错,放大了家庭悲剧。4、本案中,造成张某丁因对生活的绝望带走外孙女以及王某甲帮助母亲自杀的整个过程中,章某甲既是起因,更是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综上,请求法院对被告人王某甲从轻处罚。被告人章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其辩护人王伟龙的辩护意见是: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在量刑方面提出:1、被告人章某甲犯罪主观恶性较小,包庇其妻王某甲出于亲情和对妻子爱护的动机,包庇手段一般、包庇时间较短,具有坦白情节,包庇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2、被告人章某甲的包庇行为虽于法不容,然情有可原。3、被告人章某甲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综上,请求法院对被告人章某甲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章某甲的岳母张某丁因章某甲欠了外债几百万导致对生活失去信心,并于2014年6月23日在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绿城桂花园南屏苑1幢2单元901室家里将外孙女章子乐采用绳子捆绑、保鲜膜封口鼻的方式杀死,然后要求其女儿被告人王某甲采用同样方式将自己杀死,后被告人王某甲帮助张某丁自杀,并打电话给章某甲叫其回家。被告人章某甲赶回家后,被告人王某甲要求章某甲将自己杀死,章某甲未实施并报案谎称自己杀死了自己的岳母张某丁及女儿章子乐,并在公安机关讯问其时仍谎称自己杀了人,企图替被告人王某甲顶罪,扰乱了公安机关办案。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证人张引(死者张某丁的二弟、被告人王某甲的二舅)证言,证实案发当天中午12时左右,其与其儿子应章某甲的要求到其姐姐张某丁家中,其姐姐张某丁哭过,当时在场的有其姐姐张某丁、章某甲一家三口、其和其儿子、其哥哥和其侄女婿小魏,在聊天过程中,其得知章某甲的外债比较多,大概有700万左右,到其离开之前,其姐姐张某丁、王某甲、章某甲的心态都是比较好的,情绪也比较稳定,章子乐也比较开心。大概下午16时52分,章某甲打电话告诉其,其姐姐张某丁和章子乐都死了,其和其儿子马上开车过去,到其姐姐家大概17时左右,救护车已经到了,其问章某甲情况,章某甲告诉其是他把她们闷死的,其听了后很气愤,用手打了章某甲,警察将其抱住,后章某甲被带到公安机关。另证实,案发第二天其母亲在整理其父亲的衣服时,在其父母家其父亲平时睡午觉的客房里发现了一包东西,里面有一封信,与案件有关,其交到公安机关。其姐姐张某丁1979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儿王某甲,王某甲十岁左右,张某丁离婚,具体原因其不清楚,之后其姐姐只要了王某甲,房子之类的都归她老公。2007年,王某甲和章某甲结婚,2008年生育女儿章子乐,婚后,其姐姐都是和王某甲、章某甲一起生活在绿城的房子里。其和其姐姐张某丁的感情是非常好的,其姐姐张某丁和王某甲、章子乐可以说是相依为命,其姐姐张某丁一辈子坎坷,很多事情其他人能看到希望,她却比较消极,以其对其姐姐张某丁的了解,她如果走极端自寻短见的话,她要带走章子乐的可能性是有的,因为章子乐出生后每天跟她睡的,她自己一辈子坎坷,不愿意女儿及外孙女继续受苦。王某甲自幼跟其姐姐张某丁生活,大学毕业后一直在上虞城北实验中学教书,有童心,家里经常在做手工活的,平时还是很阳光的。证人张某甲(死者张某丁的大弟、被告人王某甲的大舅)、魏某甲(被告人王某甲的表妹夫)、张某乙(被告人王某甲的表弟)证言,均证实案发当天中午,因章某甲在外买彩票欠下几百万元高利贷,家中产生矛盾,他们应章某甲的要求到章某甲位于绿城的家中开导王某甲和张某丁。证人章某乙(被告人章某甲的父亲)证言,证实章某甲在外面欠了很多钱,2013年10月份的时候,其帮章某甲还了500多万元债务。章某甲绿城的房子被章某甲当在信诚当铺,每月付4万元利息。案发前一晚,章某甲打电话来,说王某甲要自杀了,其老婆和妹妹去章某甲家劝说,没多久就回来了。案发当天傍晚,其接到章某甲的电话,说乐乐出事了,因为章某甲以前经常以各种理由为借口,很急的来向他们要钱,亲戚都对章某甲很失望的,其一直不相信他的话,其当时认为他又老样子来了,就把电话挂了,章某甲也没再打过来,晚上其从其它渠道听说人死了,其都不敢相信。证人杨某(被告人章某甲的母亲)证言,证实因章某甲被债务逼牢了,案发前一晚,其与妹妹杨月仙到章某甲位于绿城的家中看看情况,当时其只见到王某甲和孙女章子乐,因当时王某甲脸色不好看,她们待了十几分钟就走了。2013年帮章某甲凑了500万左右用于还债,平时其也在帮章某甲借钱的。2013年章某甲有类似王某甲有轻生念头的意思透露,2014年没有。证人徐某甲、金某(均系绍兴市上虞区城北实验中学教师)证言,证实她们是王某甲的同事,平时王某甲在学校表现很好,同事关系融洽,性格开朗,案发前无异常表现。案发当天早上也就是6月23日星期一早上7时45分许,她俩均收到王某甲的短信,说乐乐发烧,要在家照顾乐乐,其中还让徐某甲帮她跟年级长请假,后来徐某甲还给王某甲回了电话,徐某甲、金某均未感觉到王某甲有异常。证人王某(绍兴市上虞区鹤琴幼儿园教师)证言,证实章子乐是其班上的学生,平时在与章子乐家长的接触中,感觉章子乐的家庭是和睦的,家里人对章子乐照顾细心、待人和气。案发前一个星期的礼拜五,学校举行军训汇报表演,邀请家长参加,王某甲也来的。案发当天也就是星期一早上7时58分,其收到王某甲的短信,说乐乐发烧,给她请两天假。因平时章子乐身体不好也在请假的,所以其未觉得有异样。证人倪某、陈某甲(均系被告人王某甲同监室的人)证言,证实未发现同监室的王某甲平时精神有异常。证人蒋某(绍兴市上虞区名富寄售店老板)证言及相关抵押资料,证实章某甲以两辆车子做抵押向其借钱10万元。证人单某(浙江信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证言及相关典当资料,证实2011年8月,章某甲、王某甲用百官街道绿城花园南屏苑1幢2单元901室房产在其公司典当了160万元,每月的费率和利率总计是2.5%,即每个月4万元。证人陈某乙、丁某、张某丙、潘某、葛某、魏某乙、徐某乙、程某、何某证言及相关借款资料,证实被告人章某甲的外债情况。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证实公安刑侦大队于2014年6月23日17时7分接到110指挥中心的指派赴案发现场绿城桂花园南屏苑1幢2单元901室进行现场勘查,勘查从17时26分至23时47分。勘查情况:王某甲坐在主卧室的床的北侧床沿,两手呈背后捆绑状,布条捆绑在其腕部(已提取),在其旁边的床上有一白色的面纱绳(已提取),在其脚的东首地面有一段塑料薄膜(已提取),在西首地面有一保鲜袋(已提取),床上靠东首床头有一枕头,在床的南侧棉被呈长条状折叠,在棉被边有一枕头呈东西向放置(已提取);主卧室的北首为小卧室,在小卧室的垃圾桶内从表层到桶内分别发现有塑料薄膜1(已提取)、食品保鲜袋(已提取)、塑料薄膜2(已提取)、塑料薄膜3(已提取),在薄膜3上经过多波段打光发现一枚指纹(已照相提取),在小卧室的床上发现张某丁和章子乐两具尸体呈仰面平躺状,张某丁上面盖有一条蓝色花纹的被子(已提取),章子乐上面盖有一条黄色花纹的被子(已提取);在餐厅垃圾桶内发现有一纸筒(用作塑料制品的内胆)(已提取);在厨房间水槽的架子上插有一把黑色塑料刀柄的水果刀(已提取)。上述提取物均已扣押。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2014年6月23日,侦查人员对王某甲进行人身检查的情况,双手腕处见多处环形条状皮下出血,双踝处可见条状表皮剥脱,并提取王某甲血样、指纹、双手擦拭物。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清单及照片,证实2014年6月23日,侦查人员对章某甲进行人身检查的情况,并提取章某甲血样、指纹、十指指甲、双手擦拭物,同时扣押章某甲黑色NOKIA牌N8型手机一部,号码为138××××6788。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侦查人员对停放在百官街道绿城桂花园南屏苑1幢地下车库的牌照为浙D×××××的海马轿车进行检查的情况,在车后备箱内发现三袋化妆品。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证实2014年6月30日,侦查人员对案发现场进行搜查,发现一手提包,包内发现38张彩票,予以扣押、发还并照片固定,印证章某甲购买彩票的事实。手机号码为138××××6788的通话清单,证实案发当天即2014年6月23日章某甲的通话情况及案发时章某甲在宁波而非案发地。死者张某丁生前写给其父母的信,证实因章某甲欠债太多,案发前张某丁有轻生念头。从绿城物业调取的监控视频,证实案发当天下午魏某甲、张某甲、张引、张某乙、章子乐、张某丁、章某甲上下电梯的时间,其中章某甲乘电梯回家的时间是16时36分16秒。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视频,证实公安机关审讯王某甲、章某甲的情况。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虞公鉴(法)字(2014)437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证实1、死亡原因:章子乐口唇粘膜、十指指甲发紫,颈静脉怒张,双眼结膜出血点,心、肺膜下有大量针尖样、点状出血,心血呈暗红色流动状等,符合窒息征象,且窒息到此程度,足以致人死亡。因此,章子乐符合窒息致死。2、致死方式:章子乐口唇粘膜有损伤而周围软组织无损伤,说明局部曾遭受过柔性物体捂堵过,且根据损伤的部位、形态、程度及特征,符合口鼻部曾遭柔性物体捂堵。综上所述,章子乐符合捂堵(口鼻)致窒息死亡。3、其余损伤形成机理:章子乐双手腕、双小腿踝上索沟,双手大鱼际损伤,根据其部位、特征及形态。符合生前曾遭他人捆绑控制过。4、性质:章子乐符合捂堵(口鼻)致窒息死亡,双手有捆绑控制痕迹,本人不能形成,也绝非意外,故系他人所为无疑。鉴定意见:章子乐符合捂堵(口鼻)致窒息死亡。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虞公鉴(法)字(2014)436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证实1、死亡原因:张某丁口唇粘膜紫绀,双眼结膜出血点,心、肺膜下有大量针尖样、点状出血,心血呈暗红色流动状等,符合窒息征象,且窒息到此程度,足以致人死亡。因此,张某丁符合窒息致死。2、致死方式:张某丁舌尖出血,唇粘膜及鼻尖无损伤,根据损伤的部位、形态、程度及特征,符合口鼻部曾遭受柔性物体捂堵。综上所述,张某丁符合捂堵(口鼻)致窒息死亡。3、其余损伤形成机理:张某丁双腕、双小腿下段处索沟,根据其部位、特征及形态。符合生前曾遭绳索缠绕过。4、性质:张某丁符合捂堵(口鼻)致窒息死亡,四肢又有绳索缠绕过,本人较难形成,也非意外,故符合他人所为。鉴定意见:张某丁符合捂堵(口鼻)致窒息死亡。绍兴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绍公鉴(化)字(2014)799号物证检验报告,证实张某丁胃及内容物中未检出常见的农药、安眠镇静药及毒鼠强成分;张某丁血样中未检出常见的农药、安眠镇静药及毒鼠强成分;章子乐胃及内容物中未检出常见的农药、安眠镇静药及毒鼠强成分;章子乐血样中未检出常见的农药、安眠镇静药及毒鼠强成分。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虞)公(物)鉴(痕)字(2014)12号指纹鉴定书,证实送检的现场手印(现场北首小卧室垃圾桶内塑料薄膜3上经过光学照相提取的汗潜指纹)与王某甲右手中指指印系同一人的同一手指所留。绍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绍公鉴(DNA)字(2014)695号法医物证鉴定书,证实送检的北首小卧室垃圾桶内塑料薄膜1、北首小卧室垃圾桶内塑料薄膜2、南首主卧室床上棉纱绳子、南首主卧室王某甲手上取下的布条均检见混合DNA分型,其结果无法分析。浙江省立同德医院司法鉴定所浙同德司鉴所(2014)精鉴(刑)字第174号法医××鉴定意见书,证实王某甲作案当时有创伤性情绪反应,无××。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关于请求对王某甲从轻处罚的报告,证实被害人张某丁的父母要求对被告人王某甲从轻处罚。抓获经过及110案件信息,证实2014年6月23日16时57分,章某甲报警,称其杀害了自己的女儿及丈母娘。侦查人员到达现场后于6月23日17时许将被告人章某甲刑事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将现场被绳子捆绑躺在主卧床上的王某甲解开绳子后送至医院检查,章某甲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供述其杀害二名死者,并交代事先曾与张某丁、王某甲商量自杀,因王某甲可能涉嫌犯罪,侦查人员于2014年6月24日上午在医院对王某甲进行讯问,王某甲对其帮助其母亲自杀的行为予以否认,后在2014年6月24日中午的讯问过程中,如实供述了案发过程。被告人王某甲、章某甲无自首情节。户籍证明,证实死者张某丁、章子乐及被告人王某甲、章某甲的身份基本情况,二被告人在事发时已达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被告人王某甲供述,证实2013年10月章某甲债务第一次爆发时,其才知道章某甲在外有那么多债务,而且章某甲是将绿城的房子当掉的。当时其、章某甲、其母亲三人还说过带女儿一起死的话。那次债务爆发是章某甲道墟的亲戚帮忙还掉了几百万,暂时过去的。事情过去后,其母亲告诉其她曾开煤气自杀过,并告诉其这种死法如果死不了会弄成植物人,其当时吓了一跳,并跟章某甲说起过,章某甲说过妈妈怎么会有这种想法之类的话。直到案发前一个星期,其才知道章某甲在外面还有八百万的债务。章某甲讲买彩票花了几百万,因为都是高利息的钱,利滚利越来越大。案发前三天的样子,其母亲知道了章某甲在外有八百万的债务,其母亲跟其说,她们祖孙三代一起自杀算了。案发前两三天的晚上,其跟章某甲说实在过不下去了就全家一起死,当时章某甲还说死在海南。其实其当时内心是没有坚决要死的打算的,其跟章某甲说一起去死,是想让章某甲脑子清醒清醒,而且章某甲答应一起去死时,其还想章某甲连死都不怕,债务问题总会有办法解决的。后来其跟其母亲讲章某甲说全家四口人死在海南,其母亲说要死在自己家里,章某甲这么坏,她不要和章某甲死在一起,死在家里让章某甲房子也卖不掉。星期天晚上,其母亲把值钱的东西理好,还说给外公外婆写好了信,当时其在备课,其母亲到其房间里来让其在网上查一下怎么死最没有痛苦,查出来说是割腕最没有痛苦,其母亲说割腕会被救回来的,当时其没想到其母亲自杀的决心有这么大,因为去年也说过自杀,但后来也没事。案发当天早上其整理了化妆品,其当时想万一追债的人追到家里来看到化妆品会想其家还有钱的,所以其把化妆品整理好交给章某甲让他去扔掉,其母亲看到怪其这样做会让章某甲想到她们要自杀了,结果星期一上午,章某甲没有出去,下午的时候,章某甲叫来其两个舅舅、魏某甲和张某乙,当时其小舅舅劝其离婚,其头上的债务以及她们祖孙三代的生活他会照顾的,当时其母亲说不想再住到其它地方去了,因为其很信任其小舅舅的,所以当时心也宽了,当时讲话时,其母亲的神态是正常的,后来舅舅等人陆续走了,过了会章某甲说要出去谈谈债务,家里就剩下她们三个女的了,其母亲下楼去找外公外婆家的铁门钥匙,其当时想其母亲肯定也有点宽心了,打算放弃自杀念头了,才想去把钥匙找回来的,其也有点开心的,结果其母亲只找回一个钥匙,还说来不及了,其以为母亲的意思是外婆要从医院回来了,那包东西来不及拿回来了,其还劝母亲,外公外婆不会发现的,第二天也来得及。其母亲上楼后其一个人在客厅里做手工,其女儿在小桌上玩IPAD,后来其母亲叫其女儿一起睡午觉,本来已经过了午觉时间了,但因为那天其女儿有点发烧,就让她去睡一会,也不知过了多久,其听到其母亲在房间里哭,其去开门,发现其母亲的房间门被反锁了,其敲了好久其母亲才哭着把门打开,其看到其女儿头上盖着一床叠整齐的被子,小手已经发紫了,其冲到床上去抱女儿,把棉被拿掉,发现棉被上有保鲜膜,床上另外还有一卷保鲜膜,其把被子和保鲜膜拿掉,发现其女儿脸也紫了,其亲其女儿的脸,其母亲不让其亲,说万一醒过来要变植物人的,她还又把棉被盖在其女儿头上,又压了一会,说其女儿一点也不痛苦的,其听了其女儿的心跳,发现已经不跳了,其母亲压了会后,把那床被子平整的给其女儿盖好,其母亲让其也这样把她弄死,就是在她脸上盖保鲜膜,再套保鲜袋,还让其去其房间里拿大点的枕头放上面,其说其下不了手,当时因为其女儿死了,其整个脑子都晕晕的,人也不太清醒了,其母亲说如果她不死,让她以后怎么做人,还说要是其不动手,她一辈子也不会原谅其。其母亲拿了两根绳子用细的绑住了她自己的脚,让其用另一根宽的绑住她的手,她说她到时要挣扎的,她是大人,怕其按不住她,其当时万念俱灰,女儿死了其也不想活了,其就照其母亲说的,又到厨房里去拿了一卷保鲜膜,一个保鲜袋,到其房间里拿了其老公用的枕头,其用宽的绳子绑了其母亲的手,保险膜是其盖到其母亲脸上的还是其母亲在其绑她手之前自己盖的其记不清了,然后其又套了保鲜袋在其母亲头上,把枕头再放上面,其坐在枕头上,其母亲事先还自己把自己的被子折好放在她脚上,让其方便压住,其就那样坐在其母亲头上,其母亲一直在下面动,其也不知坐了多久,其母亲不再动了,其下来把其母亲头上的保鲜膜、保鲜袋都拿掉,然后其又把其母亲的头发整理干净,把绑她的绳子解开,当时其母亲的脸已经发紫了,其又把那床被子盖在她身上,之后其一直坐在床边,精神恍惚,不知在干什么,其又打电话给章某甲让他回来,想让他也这样把其弄死,当时其最亲的两个人已经都没有了,其也不想活了。不知过了多久,章某甲回来了,看到其母亲和女儿都死了,也很伤心,当时其已经准备好工具了,让他快点动手,其跟章某甲讲话过程中,章某甲电话响了,其从厨房里拿了把刀,顶在自己胸口不让他接电话,其把章某甲叫进房间,把工具交给他,告诉他方法,让他弄死其后再自杀,当时他答应的,他还用其从其母亲身上解下来的两根绳子分别绑了其的手和脚,其一直让他快点动手,他开始还答应的,后来就一直不肯动手,其还骂他怕死,不是男人,章某甲说这事他会担下来的,然后其听到章某甲在打电话,后来警察到了。被告人章某甲供述,证实事情都是因为其的债务问题引起的,女儿出生后其一直无工作,因平时开销和买彩票的支出很大,其开始在外面借钱,三四年前,其开始借利息高的钱,因为其买彩票的量大,借的钱利息高,后来利滚利,债务越来越多,2013年10月份,其的债务爆发过一次,之前其老婆和其丈母娘是不知道其在外面有这么多的债务的,事后其听其老婆说其丈母娘因为承受不了压力,充煤气自杀过,那次债务爆发因为其父母及其亲戚的帮忙,缓解下来,后来也没说起。之后因为其在经济上还是没有改观,案发前一星期,其的债务又爆发了,其跟其妻子王某甲如实说了其债务上的问题,其丈母娘也知道了,她们知道了后,在其与其妻子王某甲独处时,王某甲跟其说过全家一起死死掉算了,其跟王某甲说实在没办法了就带着女儿、丈母娘一起去死,王某甲说其丈母娘也是这个意思,但其也只是说说,其实其是不想这么极端的,因为其的债务总会有办法解决的,实在没办法了其就去跪求其父亲,如果知道真的会发生这样的事,其也会去求其弟弟的。因为之前王某甲跟其说过这些话,案发当天早上,王某甲把她的化妆品整理好交给其让其去扔掉,其就觉得有点不对了,所以案发当天早上其特意没有出去,其还发短信给了其妻子的表妹夫魏某甲,内容大致是其在外面欠了钱,其妻子和丈母娘要带其女儿寻死,让魏某甲打电话给其妻子的两个舅舅。后来魏某甲、张某甲、张引、张引的儿子张某乙四人陆续到其家,经过其老婆两个舅舅的开导,其老婆和丈母娘已经有说有笑了,其想应该没事了,后来舅舅等人走后,其也开车出去打算再想想办法和债主谈谈,另外再买点彩票。其往驿亭方向开,没有走高速,在牟山时,其接到其老婆的电话,跟其说“老公,快点回来”,当时其觉得她口气有点异样,不太对劲,然后其上高速开回家,路上其又给其老婆回了电话,其还让其女儿接电话,其老婆说快点回来就挂了。其到家乘电梯上楼,打开门看到其老婆坐在客厅餐桌边,其叫其女儿的小名,当时其看见其丈母娘的房间门关着,有点担心,开门进去看到其丈母娘和女儿躺在一张床上,嘴唇都发紫了,其用手去碰其女儿的鼻子,已经没呼吸了,其丈母娘也一样,其当时脑子轰的一下。其想救其女儿,其老婆说来不及了,其印象中其老婆跟其说过两个人是怎么死的,但当时其脑子混混的,记不太清了。其老婆让其也这样把她弄死,即把手和脚绑住,然后用保鲜膜盖在脸上,用枕头盖上面人再坐上去,其老婆还说这样的方法最没有痛苦,让其弄死她之后再自杀,她还准备了保鲜膜等工具。其跟其老婆讲话期间,其母亲打电话过来,其想接电话,其老婆从厨房拿了把刀顶住她自己的胸口,不让其接电话,然后其老婆让其把她的双手双脚都绑起来,让其按她说的方法弄死她,其一边答应她,一边想办法,其就拿其老婆给其的两根绳子把她的手脚绑起来,其特意绑了死结防止其老婆再做傻事,其绑好后,其老婆躺在他们房间的床上,让其快点,说她要下去陪其女儿和其丈母娘了,其下不了手,也根本不想弄死其老婆,其老婆说其怕死,没担当,其说了句,其会承担的,然后其走到房间门口,先后用手机打了其父亲和其老婆小舅舅张引的手机,又用家里的座机打了110,之后其坐在其老婆身边,后来警察到了。另证实其打110报警时说是其杀了其丈母娘和女儿,包括其被带到公安机关做第一次笔录时,其也说是其杀了其丈母娘和女儿。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关于被告人王某甲的故意杀人行为是否可认定为“情节较轻”的问题。从被告人王某甲的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看,本案中两名死者章子乐、张某丁均是被告人王某甲最亲近的人,是一直生活在一起的家庭直系亲属。在目睹自己的女儿章子乐已被自己的母亲张某丁杀死后,被告人王某甲受到了强大的精神刺激;被害人张某丁杀死自己最疼爱的外孙女章子乐后,求死之心更加坚决,逼迫被告人王某甲以其自认为最不痛苦的方式帮助其结束生命。在此种情况下,被告人王某甲亦产生了先帮助其母亲结束生命,再自杀,与母亲和女儿在阴间团聚的念头,故被告人王某甲的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从被告人王某甲的人身危险性看,被告人王某甲案发前一贯表现良好,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再次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性很小。综上,从本案被告人与被害人的特殊关系、被害人自身的人生经历及被告人案发时所面临的特殊境况,该案有一定的特殊性,被告人王某甲的行为无论从法律、道德上评价,当受法律惩处,但并非罪不可恕,故对被告人王某甲的故意杀人行为应认定为“情节较轻”,采纳被告人王某甲的辩护人提出本案应认定为“情节较轻”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在其母亲张某丁的强烈要求下,采用其母亲张某丁提供给其的方法,帮助其母亲张某丁结束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属“情节较轻”。被告人章某甲明知王某甲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仍作假证明予以包庇,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但对公诉机关未认定被告人王某甲属故意杀人罪中“情节较轻”的指控,予以纠正。采纳被告人王某甲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甲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已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请求予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采纳被告人章某甲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章某甲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包庇手段一般、包庇时间较短,包庇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请求予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止);二、被告人章某甲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孔 敏审 判 员  任其良人民陪审员  胡岳夫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施钢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