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庄执恢字第2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周云峰与唐方、周桂珍、张学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恢字第2165号申请执行人:周云峰,女。被执行人:唐方,女。被执行人:周桂珍,女。被执行人:张学春,男。申请执行人周云峰与被执行人唐方、周桂珍、张学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12月1日作出的(2005)庄民合初字第29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云峰曾于2011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唐方工资已被扣留且周桂珍自愿履行还款义务,本院遂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2015年4月13日,权利人周云峰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95000元及利息、执行费509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桂珍于2015年5月18日主动交付执行款6000元,现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周桂珍承诺每半年交付执行款6000元,被执行人唐方在庄河市中心医院有工资,其表示每月预留800元作为执行款,申请执行人均表示同意。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曲长文代理审判员 祖春龙代理审判员 王 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宋玲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