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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商)终字049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北京欧奕健身俱乐部与潘钢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欧奕健身俱乐部,潘钢,陈方桥,刘洪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商)终字049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欧奕健身俱乐部,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花市南里东区8号楼3层301。法定代表人刘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漫,女,1971年10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谭志宇,北京市鼎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钢,男,1986年11月2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方桥,男,1968年11月1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洪涛,男,1971年11月19日出生。上诉人北京欧奕健身俱乐部因与被上诉人潘钢、被上诉人陈方桥、被上诉人刘洪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094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罗珊担任审判长,法官郭菁、孙兆晖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北京欧奕健身俱乐部的委托代理人李漫、谭志宇,被上诉人潘钢、被上诉人陈方桥、被上诉人刘洪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0946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罗 珊审 判 员  郭 菁代理审判员  孙兆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崔亚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