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商)终字049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北京欧奕健身俱乐部与潘钢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欧奕健身俱乐部,潘钢,陈方桥,刘洪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商)终字049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欧奕健身俱乐部,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花市南里东区8号楼3层301。法定代表人刘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漫,女,1971年10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谭志宇,北京市鼎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钢,男,1986年11月2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方桥,男,1968年11月1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洪涛,男,1971年11月19日出生。上诉人北京欧奕健身俱乐部因与被上诉人潘钢、被上诉人陈方桥、被上诉人刘洪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094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罗珊担任审判长,法官郭菁、孙兆晖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北京欧奕健身俱乐部的委托代理人李漫、谭志宇,被上诉人潘钢、被上诉人陈方桥、被上诉人刘洪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0946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罗 珊审 判 员 郭 菁代理审判员 孙兆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崔亚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