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泸泸执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四川省泸州朝发皮具有限公司与泸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质量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泸州朝发皮具有限公司,泸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良金,易龙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泸泸执字第304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泸州朝发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城西工业园区B区,组织机构代码68236838-9。法定代表人何朝彬,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泸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毗卢镇,组织机构代码20486809-8。法定代表人刘朝阳,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良金,男,1964年12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泸县福集镇。被执行人易龙洲,男,1963年7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泸县奇峰镇。本院于2015年5月8日作出的(2015)泸泸执字第30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泸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号的存款50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泸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号为的存款5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廖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温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