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8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梁振春与青岛市市北区台东蔬菜副食品公司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振春,青岛市市北区台东蔬菜副食品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856号申请执行人梁振春。被执行人青岛市市北区台东蔬菜副食品公司。法定代表人:段某某。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振春与被执行人青岛市市北区台东蔬菜副食品公司劳动人事争议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经生效的北劳人仲案字(2014)第331号裁决书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劳人仲案字(2014)第331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申请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良审 判 员 王玉华代理审判员 赵 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远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