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起执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王平与袁占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平,袁占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起执字第00016号申请执行人王平,男、汉族,1977年12月12日生。被执行人袁占平,男、汉族,1978年12月9日生。本院在执行王平与袁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袁占平于2015年1月20日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并于2015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袁占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吴起民初字第0037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王平申请的执行标的为4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袁占平已于2015年4月份给付王平借款本息4500元,于2015年5月18日给付王平借款本息10000元,下余借款本息25500元从2015年5月18日起每月给付4500元,直止付清为止。被执行人袁占平交纳了执行费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4)吴起民初字第003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申请恢复对原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穆建勋执行员 刘治瑞执行员 高登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