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宾执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蒋秦与宜宾市德才和综合有限责任公司、泸州锦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秦,宜宾市德才和综合有限责任公司,泸州锦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宾执字第106号申请执行人蒋秦。被执行人宜宾市德才和综合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前进了323号,组织机构代码20891348-2。法定代表人黄修睦,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泸州锦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滨江路二段2号,组织机构代码74468718-3。法定代表人黄修睦,该公司董事长。蒋秦与宜宾市德才和综合有限责任公司、泸州锦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宜宾县人民法院(2015)宜宾民初字第431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蒋秦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50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2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15)宜宾民初字第43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启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兴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