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3民初18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付桂兰、刘光云等与李海波、吴善朋等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3民初1870号本院2016年10月10日对原告付桂兰、刘光云、刘光顺、刘广风、刘光芹与被告李海波、吴善朋、被告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鲁1523民初1870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1523民初1870号民事判决书第五页倒数第4行“但该公司在履行赔付义务后可依法追偿”,应为“且该公司在履行赔付义务后依法不可追偿”;判决书第六页判决主文中“一、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付桂兰、刘广风、刘光云、刘光芹、刘光顺各项损失102507.7元。在履行完本项赔偿义务后,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依法可以向李海波追偿。”应为“一、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付桂兰、刘广风、刘光云、刘光芹、刘光顺各项损失102507.7元。”审判员 耿建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 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