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和民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姜发全与王文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发全,王文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初字第260号原告:姜发全,男,住和龙市。被告:王文顺,男,住和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发全诉被告王文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发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姜发全负担。审判员 董 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金美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