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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执字第23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苏州森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森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洁,郁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吴执字第2390-1号申请执行人苏州森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天灵路25号。法定代表人王学芬,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徐洁。被执行人郁蕾。苏州森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森昶物业公司)与徐洁、郁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9日作出的(2014)吴民初字第020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徐洁、郁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森昶物业公司38925.55元及案件受理费423元。2014年8月18日,权利人森昶物业公司以徐洁、郁蕾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徐洁、郁蕾支付39348.55元。本院已立案受理,执行标的39348.55元,执行费490元。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生效法律文书自动履行义务,但其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徐洁、郁蕾等人名下位于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城南街道112号3幢1507室、1509室的房产进行了评估、拍卖,拍卖成交价分别为623000元、734000元,本案申请执行人参与分配的款1716.30元。另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情况予以确认,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和财产状况。本案执行中除申请执行人受偿上述房产处置款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吴民初字第0206号民事判决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经查实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丁启龙执行员  陈 栩执行员  梁天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虞 虹 来自: